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申请离职,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只能要求补交保险
不能要求要求补偿金 因为是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到期,可以补偿3月工资,没有到期就没有补偿
我是原信用社,因置换让子女考进去了,单位从解除日起,一次性每月生活费三佰元,三金,工资,什么都没有了,每年要续交社保,参加工作至今三十五年,今年五十八岁,要去打工维持生活,单位可以补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