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3、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掌握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
5、年龄为18-30周岁(1987年10月31日至2000年10月30日之间出生);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当符合《计划表》中各招聘岗位设置的其他招录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曾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4、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