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
小区车位,如果属于公共车位,为所有业主共有。如以出租和卖出,使用权属于租赁者或者买者。
《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一对老师就是这样的人,一年365天占地方。它农村的爹妈更坏,把公共场地搭棚占为己有,不要脸恶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