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自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
以下地区及情形,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30日:
1、偏远地区;
2、交通不便的地区;
3、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
以上内容来源于:
中华人民公安部
一般是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