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超期未抵扣怎么办?

2024-12-03 11: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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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既然是已经过了抵扣期,且未认证,那么按普通发票入账,也就是说按价税合计全部计入到材料的购入成本中去。

另外,这张票属于进项票滞留,这张记账凭证一定要做个记号或说明,免得国税局来查滞留票的时候,一下子就可以找得到的。

如果已经将发票联做了账的话,现在凭未认证的抵扣联做如下分录:

借 :原材料。

贷:  其他应付款-未抵扣进项税。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回答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50号《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若你公司逾期未认证抵扣的原因属于公告所述的客观原因,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你公司是由于疏忽导致发票逾期未认证,不属于公告所述的客观原因,则此发票不得抵扣,只能由公司承担此损失,公司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追偿。

回答3:

根本不可能抵扣了。
由于已经超过90天的认证期,税务机关的认证系统无法认证,而销货方又无法开具负数发票(开具负数发票必须有《开具负数发票通知单》),因此不能为你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 第十四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根据上面规定,开具负数发票原发票必须是经过认证的发票,由于没有认证,你企业的主管国税是不会给你出具《开具负数发票通知单》的,因此销货方无法开具负数发票,也就不能为你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答4: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要按照规定在90内到当地税务局认证,如果超期则应到当地税务局开具进货退出折让证明单,将证明单和增值税发票一同返回销售方,销售方凭借证明单开具销项负数和重新开具正数发票.

回答5:

哥们 你就按规定含税人账吧 真的没有其他办法
下次一定注意哟
学学国税发[2006]156和国税发[2007]18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