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抵押的房产仍然可以查封,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权利。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因此,有一些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如果担保的债权数额较大,在拍卖该房产后可能无剩余的。
人民法院就不再对该房产进行查封。已经查封的房屋不应再设定抵押。因为查封某一房产,就应当禁止对该房产进行处分。人民法院也只承认该房产在被采取查封、扣押之前已经设定的抵押权的效力。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不能查封的情况: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的规定》
百度百科—房屋抵押
法院完全可以查封已经抵押给银行贷款的房屋。被告虽然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但是法院依法查封后可以按律进行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可与银行结清剩余款项。
法律分析
已经抵押的房产仍然可以查封,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权利。人民法院也只承认该房产在被采取查封、扣押之前已经设定的抵押权的效力。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法院对银行享有抵押权的房产在执行中有权进行查封、扣押,也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措施;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必须首先清偿银行已经设定了抵押的债权,其余额部分再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抵押给了银行的房子,法院仍然是可以查封的,不过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权利。如果有人想要购买被法院查封的房子的话,就需要法院解封或者走拍卖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法院完全可以查封。被告虽然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但是法院依法查封后可以按律进行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可与银行结清剩余款项。您可以先结清剩余房款并且过户,或者将被告人欠款作为您已给付的房款。这样法院在查封拍卖后就可以将您已经给付的房款进行财产分割交还给您(详情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关于第三人责任的司法解释)。
哈
不知道你说的分期付款是什么情况,是银行按揭贷款吗?
法院完全可以查封,我不是律师但我刚刚办理了类似你说的情况的案件,法院就查封的他的房屋,如果你要法律条文我可以帮你找,也可以帮你咨询处理这个案件的律师。不过建议你去找专门做房地产案件的律师咨询。
有一点不明白:房屋转让时(也就是你说的过户),需要的费用包括契税、交易费如果房产证不到5年,还需要交营业税,买受人只需要缴纳契税(总放款的3--5%,不同城市规定不同), 交易费和营业税是卖方支付,为什么你说过户费都是你来支付?
还有就是,这个房子被告现在办理了房产证了吗?如果没有办理,你可以请求开发商配合变更以下姓名,就可以就可以少交一些费用。
有很多情况不是很清楚,你能说的再清楚些吗?
在被告人没有完全付清房款时 不能视为此项资产的拥有人 故其不具备处理此项资产的权利
过户是肯定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