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2024-12-05 0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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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化妆品的法律法规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具体介绍如下: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于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1989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于1989年11月13日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3、《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于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根据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已被修改。

5、《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回答2:

  1.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
   (1) 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
   (3)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
   (4)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
  (1) 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
  (2) 《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
  (3) 《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
  (4) 《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
  (5) 《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 89号)、
  (6) 《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 393号)、
  (7) 《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 许〔2010〕479号)、
  (8) 《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 号)、
  (9) 《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1)通用基础标准:
  (a)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
  (b) 《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
  (c)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
  (d) 《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
  (e)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2)卫生标准:
  (a) 《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
  (b)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
  (c)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系列标准等。
  (3)方法标准:
  (a)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7917—1987)、
  (b)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 7918—1987)、
  (c)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13531—2008)、
  (d)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 17149.1—1997)、
  (e) 《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 (GB/T 24800.2—2009)、
  (f) 《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4800.10—2009)等。
  (4)产品标准:如《发用摩丝》(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润肤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龙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发油》(QB/T 1862—1993)、《洗发液(膏)》(QB/T 1974—2004)、《护发素》(QB/T 1975—2004)、《化妆粉块》(QB/T 1976—2004)、《定型发胶》(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发剂》(QB/T 1978—2004)、《沐浴剂》(QB 1994—2004)、《发乳》(QB/T 2284—1997)、《头发用冷烫液》(QB/T 2285—1997)、《润肤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妆水》(QB/ T 2660—2004)、《浴盐》(QB/T 2744—2005)、《发用啫喱(水)》(QB/T 2873—2007)、《护肤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5)原料标准:如《化妆品用芦荟汁、粉》(QB/T 2488—2006)等。

回答3:

回答4: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回答5: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理实施细则》《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