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当年把房子赠给女儿,希望他能为自己养老,属于附有义务的赠与,是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http://www.zgbxb.com/contract_gb.htm#i11
同时《继承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0021.htm
因此,不论老人是以生前赠与还是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房产的形式将房产给女儿,其女儿不履行义务老人都可以撤销赠与。
这种情况下,撤消行为应当向法院起诉解决。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科研撤销赠与。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