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买卖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买卖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过户等合同义务。房屋没有完成过户之前,想反悔,实际是要求解除合同,是否能解除合同,要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立;如果没有约定,要看是否符合《合同法》第94条的法定解除条件,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如果对方存在根本违约,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如果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一方可以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一方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则愿意承担定金责任的一方,可以反悔不卖或不买房屋。
我是公证员,我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2楼和6楼纯属道听途说半瓶子醋。别看打那么多字,写得再多也是错的。1楼和4楼有那么点意思,3楼和5楼基本正确。
所谓漏洞,就是委托文法的漏洞,公证书只有格式,没有格式文本。也就是只有必填项目,没有指导内容。在必填项目下你可以自由发挥,公证处只负责作证此事确实发生,不负责你的公证书内容。所以不要指望公证处会为你的内容负责,合不合法是你自己的事。
公证时效,现在是必填格式中的一项,也就是时效是你自己规定的。以前时效不是必填项目的时候,默认时效是两年,与商业诉讼追诉期保持一致。六个月之类的说法,估计是吃多了编出来的。
三楼所担心的内容不完善,就是委托原因这一项,很多人喜欢写成“因事务繁忙不能到场办理”或者“因本人行动不便”。漏洞就在于此。如果前置条件取消了,委托出售也就不成立了。也就是说,我不忙了,或者我行动方便了,我就可以自己卖了。这种委托原因被推翻是不用负法律责任的。3楼想知道你的委托内容,估计就是这个原因。
其实很简单,你打114查询一下你当地公证处的电话,去那问问就是了,咨询又不收钱。何必在这里听什么六个月公证书成废纸什么格式没对什么公证处负责之类的胡话。你的格式不可能错,可能的是内容有漏洞。公证处不可能为你负责,因为必填项你要是不填公证书就完成不了,必填项你想怎么填是你的事,干公证处屁事。
第1:现在正式的公证委托书时间限制只有6个月,你千万不要因为没满5年怕税高而耽误过户导致你6个月内没过户你的公证书也只是一张废纸了。
第2:不懂的人麻烦你不要乱说误导了楼主,公证书的格式和法律效益是绝对拥有的,而且去年10月份已经出台新政策,公证书和房屋全权委托的公证书另附加现场监视录象卖方口录,如果卖方有想黑你钱和房子的心,你完全可以到公证出吊出备案资料和录象法律起诉他,你不但不会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3:我重点提醒下楼主,在第2点我说了(格式)2字 如果你有法律界的朋友请把你公证的委托事项看清楚,你不懂的话一定要问懂的人你的委托事项(也就是格式)是否约束了买卖双方,如果你格式没对,我建议你低调处理,不然后果严重。
第4:所谓漏洞,现在明文规定的很清楚,公证处给你出现的漏洞,导致你房屋的过户出现问题,那么完全是公证处的责任,你连公证机关一起送上法庭都可以,但是公证处出现漏洞的几率比较低,看地方经济水平和法律意识了。所以漏洞之说,你完全可以放心和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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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反悔,房屋买卖必须办理过户登记,为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不转移。公证不能代替登记。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房产过户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二手房过户等。
你有点草率了,原房主可以带着他本人的身份证到公证处撤销委托,根本不需要你到场,那么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你的房屋全权委托公证书就成废纸一本了,当然,他如果把房子卖给他人或者干其他的事,那么他肯定是违约的,你可以到法院起诉他。房价不涨或者长的慢,我推算原房主是不会生事端的,假如房价大涨,原房主如果懂的话,他会撤销委托,你到时过不了户,你再找到他,他会让你再给他钱的,那时你很被动的。当然,这只是你这种操作方法的唯一漏洞,连公证处都没办法阻止他撤销公证(公证处只认委托人),一般人是不知道的,所以说你也不要太担心了,你的原房主或许不懂或许他根本就是一个良民,不会去坑人,害人。最后衷心的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