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3条规定: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1991年3月,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中对此有以下四项规定:
一、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下同),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保证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其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待遇办理。
二、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经医院证明(在企业工作的,还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情况符合因公(工)伤残人员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因公(工)伤残退休待遇。
三、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由所在单位按对因公(工)死亡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人员住院规定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医疗和安装假肢的,其医疗、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待遇规定办理。
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军人在退伍后可以得到国家的一系列保障的,大家可以不用担心了,只要找到相关部门,提供相关的证明,就能获得一定的补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