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缺一不可,印泥为红色,印章必须清晰,印章模糊只能将本张支票作废,换一张重新填写重新盖章。反面盖章与否见“2、收款人”。
二、盖上银行预留印鉴(一般是财务章、法人章),正面和反面都需要盖章,正面在中下部,反面在第一个“被背书人”下面的框里盖章。
注:正面两个,背面两个。正面的可以该在“用途——”后的空白处;背面该在右上部的框格里,不能出线。个人名章,顾名思义,就是刻有人名的那个章。而不是刻着公司名字、并且有“财务专用章”字样的章。要盖在框内,不能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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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流程:
1、购买支票:客户现金支票使用完毕后,应在现金支票领用单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按标准交费,领取空白现金支票。
2、客户签发票据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签发现金支票时,应用钢笔蘸墨汁或黑色炭素笔按排定的页次顺序填写。
3、签发现金支票时,出票人必须查验银行存款是否有足够的余额,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必须在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以内,不准超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签发空头支票。
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章不符的支票的人,银行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4、“出票人签章”栏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缺漏印章或印鉴不符时,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5、要严格执行支票有效期限的规定。支票付款的有效期为10天(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效期限从签发支票的次日算起,到期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过期支票作废,银行不予受理。签发支票必须填写当日日期,不得签发远期支票。
6、现金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为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7、客户结清销户时,应将未用空白支票缴还银行。
8、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其实在它的正面就有非常明显的标识,需要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这两个章是缺一不可的。同时在盖章的时候,一定要确保印尼是非常清晰同时必须是红色,不能够使用黑色或者蓝色。而且如果模糊的话,请再进行兑换的时候是不予支持的,没有办法进行兑换,这个时候这张支票其实就已经作废处理。所以如果拿到现金支票的话,一定要妥善的保存,尽量不要进行弯折,从而避免它的表面受到破坏。
为了能够确保这个支票的准确性,所以一般情况下都是需要在银行预留一个硬件,一般情况下都是留下财务章或者法人章。他的位置是在整个支票的中下部,如果在反面需要盖章的话,则是盖在被背书人的框里。在正面则需要盖在用途之后的一些空白处。在盖章的时候,一定要记住,千万不要盖在任何的字迹上面,因为这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误会,当然如果是一些需要盖个人章的话,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盖在整个框内,不能够漏出去,一旦漏出去的话,整张支票也是按照作废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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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废。
(2)、受票人如果发现支票填写不全,可以补记,但不能涂改。
(3)、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节假日顺延。
(4)、支票见票即付,不记名。(丢了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可能就是票面金额数目的钱丢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现金支票一般要素填写齐全,假如支票未被冒领,在开户银行挂失;转帐支票假如支票要素填写齐全,在开户银行挂失,假如要素填写不齐,到票据交换中心挂失。)
(5)、出票单位现金支票背面有印章盖模糊了,可把模糊印章打叉,重新再盖一次。
(6)、收款单位转帐支票背面印章盖模糊了(此时票据法规定是不能以重新盖章方法来补救的),收款单位可带转帐支票及银行进帐单到出票单位的开户银行去办理收款手续(不用付手续费),俗称“倒打”,这样就用不着到出票单位重新开支票了。
背书注意收款人名称和背书章的名称要一致。容易出现的错误 日期填写错误 收款单位与背书单位印鉴不符。一般盖章都是,财务章在左,法人章在右。
背面盖章是盖在现金支票右边格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四条 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三条 现金支票与转帐支票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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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九条 支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条 支票的付款日期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一条 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九十二条 支票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间有个空印章区
要盖清楚
感觉不清楚,可以在边上重新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