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期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将会计报表上的销售收入加上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依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合计数乘以5‰后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比较,取其小者作为税前扣除的限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