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合同员工没有保障。可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要求发放。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劳动者自行离职不辞而别,显然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是一种违约行为。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天数进行计算工资
一般说来即便是签了合同,也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公司...
因为不辞而别,可能会给企业的人员安排和具体工作带来不便
这样的情况...老板想给就按照天数给,老板不想给...那就不给了。员工这个时候是在理亏的一方
那就按工作的天数来发了。
没得发了,死了这个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