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因为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上条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拍卖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法律、法规却未规定。
但是你可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第16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也就是说拍卖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按以下程序:一是拍卖前须于合理期限内告知承租人拍卖事项,以便于承租人决定是否竞买;二是承租人须按要求办理竞买手续,并于拍卖日到场竞拍;三是当拍卖中出现最高应价时,承租人须举牌应价,如无其他更高应价,则拍归承租人。如有其他更高应价,则继续竞拍,直至拍归最高应价者
再通俗点,就是法院通知你去竞拍就代表了走法律程序了。你不去就代表放弃了优先权
3,对于拍卖优先权的行使,我国有3种方法
一是“竞价法”,二是“询价法”,三是“询价竞价法”。
“竞价法”是指优先权人和竞买人一起直接参与竞价,实行价高者得。因此,优先权人要行使和实现其优先权,必须同其他竞买人一样,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进行竞买登记,交纳拍卖保证金,举牌竞买。按照“竞价法”,优先权人必须积极竞价、主动应价,其优先权才可能得以实现。
“询价法”是指通知优先权人到拍卖现场,但不直接参与竞价,待经过竞价产生最高应价者后,由拍卖师询问优先权人是否愿意以最高应价为条件主张优先权。如果其不愿意,则拍卖标的即由最高应价者购得。如果其愿意,则拍卖标的即归优先权人购得,而不再询问最高应价者是否愿意再加价。我国台湾地区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采纳的是“询价法”,不再询问最高应价者是否愿意再加价,只要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拍卖标的即归承租人购得,否则,归最高应价者。[9]
“询价竞价法”与“询价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在最高竞价产生后,由拍卖师询问优先权人,若优先权人愿意购买,则拍卖师询问最高应价者是否愿意再加价,如果其不愿加价,则拍卖物由优先权人购得;如果其表示愿意加价,而优先权人不愿加价,则由最高应价者以更高的应价购得;如果最高应价者与优先权人均表示愿意加价,则以现有的出价为起拍价,让二者继续竞拍,直至其中一人退出,拍卖才成交。
你需要再拍卖之前仔细询问拍卖方以哪种形式拍卖...一般都以询价竞价法法拍卖!
4,无所谓。因为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应明确告知参加的各位竞买人,本标的拍卖有优先购买权的存在,拍卖师在落槌之前应询问一下优先购买权是否买受,并且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会上,不需要“加价”,只要在最高应价时,以该最高应价表示买受或不作表示即可。此外,当优先购买权人表示买受,但在拍卖师未落槌之前,别的竞买人依然可以继续加价,直到无人加价为止
就是说你有拍卖优先权应该被所有拍卖者知道,第四条说的就是第三条里的询价竞价法
打了这么多希望对你有帮助,50分真不好得!
你所主张的房产拍卖中的优先购买权如何具体实现的问题,目前在拍卖业内尚有一定的争议,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拍卖优先购买权的实现做出了具体规定,按以下规则处理:
1、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楼主的第四个问题,属于不可控制的问题,拍卖的基本原则是价高者得,优先购买权实际上指的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您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别人同等条件下出的高价。
1 有
2 不需要
3 参考另外两位
4 这个当然是放假消息啦。真真假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