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179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