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新婚姻法不是有偏向出钱一方的么?

2024-11-27 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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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财产是婚前财产没问题。但是房子写得是夫妻2人的名字,因此属于夫妻二人各自的婚前财产。法院比较聪明,以婚前财产为理由,没有对房子处置。

但是事实上,法院没有剥夺任何一方对于房产的权利,房子的产权证是最有效的产权证明,既然夫妻各有一半,就该是各一半。双方可以协商,一方拿房子,一方金钱补偿。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单独就该房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共同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

回答2:

“如果房产出资人为某人父母,该房产的房产证写的是此人与其配偶的姓名”条件不够全面。仅按照上述条件,该房屋可能被认定为房产证所登记的所有人共有;也可能被认定为家庭共有(父母、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可以认定为家庭共有)。

回答3:

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