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功能丧失:说明断指不能发挥作用,失去了本来的功能,造成人体残废造成生活不能自理;
部分功能丧失:说明断指还能活到,但是没有以前那么灵敏,就是部分可以活动;
2、如果你感觉鉴定等级不符合伤情的话,可以去更高级的鉴定中心再重新鉴定;
手指功能有如弯曲,受力,触摸、冷热感觉等。部分功能丧失表示受伤手指还有部分功能。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七级伤残应该是合理的。
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手缺失和丧失功能,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示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3%,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8%。环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2%,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4%。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1掌骨占4%,第2、第3掌骨各占2%,第4、第5 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手感觉丧失功能
指因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应以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
手掌缺失程度的区分
第1掌骨缺失占一手掌骨的40%,第2、3掌骨各占20%,第4、5掌骨各占10%。
手掌丧失功能程度的区分(无解剖结构破坏,但功能丧失)
第1掌骨功能丧失占一手掌骨的80%,第2、3、4、5掌骨功能丧失各占5%。
如果你感觉鉴定等级不符合伤情的话,可以申请去更高级的鉴定中心再重新鉴定;如果再次鉴定结论不变或者伤残等级降低,鉴定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如果再次鉴定结论改变,(如结论改变为6级以上)鉴定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