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附注,首先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公文都有。从现有公文运行情况来看,附注主要出现在“通知”和“请示”这两个公文文种中。
其次要说明的是,附注的位置当处于落款的下一行﹔第三,“附注”和公文的“附件说明”并不是一回事。其中,附注是“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而附件说明则是“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其中,附件说明的写法要求有: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
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如果同时有“附注”与“附件说明”,“附件说明”当写在正文之后,落款之前,而“附注”则在落款之后。
扩展资料:
附注的具体写法要求是“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附注的适用范围:一种是属带机密性质的通知,另一种是请示。前者因为只需要特定的人群知道,所以在落款下一行标明发送的范围,如(此件发至县团级)﹔后者是为便于上下级就请示的内容进行及时的沟通,需要用括号标明发文机关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如(联系人:×××﹔电话:010—××××××××)。
其中联系方式一定要正规,电话可用座机号码,也可以用移动手机号码,亦或是电子邮箱,但就是不能留QQ等聊天软件的号。
参考资料:人民网-申论公文落款与附注的写作要求及方法
现在执行新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附注主要用于:1.请示性的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2.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公开属性。3.党的机关在附注处注明公文的传达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