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一方有四种过错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这四种法定过错情形是:
(1)构成刑法上的重婚行为的;
(2)有配偶而与其他异姓同居但尚未构成重婚行为的;
(3)实施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致一方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的;
(4)采取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等手段虐待一方或者遗弃一方的。
有以上四种法定过错情形之一,经无过错一方请求,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方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时,需要赔偿对方,但与哪一方先提出离婚无关。
如果男方有家暴,可以起诉离婚并且索要赔偿。
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有过错方可以少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