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的政策有:
1.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2.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3.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4.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
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的原则是:
1.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权属关系不变;
2.集体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
3.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
4.有利于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5.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及时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 截至1999年底,全国已有94%左右的村组开展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绝大多数地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签发到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重申了党中央关于“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和“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基本政策,并对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具体政策作了明确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中央提出“在第一轮承包到期的地方,都要无条件地延长30年不变。”第一轮承包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算起,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为1980年,再延长30年,统一确定起始时间在1997年,这就是第二轮承包。 因此,新二轮土地承包期统一确定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主要包括:
1、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2、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3、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4、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小调整”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
总之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政策,无疑可以帮助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发展。
1993年,针对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的实际情况,《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文件及时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
除少数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是从1998年前后开始,到2027年前后止,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为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