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这里讲的“特殊情况”大致有以下三种:
(一)有的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因工作关系,不宜在支部公开自己的身份和工作情况,只能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内部掌握,直接发展为党员。
(二)少数有重大影响的知名人士或某方面的代表人物,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时,可以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接讨论,接收为党员。
(三)追认党员,只有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才有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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