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根据我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渔民,不得使用渔具进行大规模捕捞。在海边休闲垂钓属于娱乐性活动,没有禁止性规定,是可以的,但要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按照国家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徒手使用网具捕鱼的应当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因此无证在海边使用小抛网捕鱼是不允许的。
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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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置网就是把渔网固定在海中,让鱼群在自由移动的过程中自己误入网中,缠绕在网上,或进入由渔网组成的口袋阵里不能脱身。定置网俗称“迷魂阵”又名“绝户网”,鱼儿进去就很难出来,而且是大小通捕,对渔业资源破坏较大,是国家农业农村部明令禁止的一种不合法的捕捞方式。据执法人员介绍,定置网捕鱼是一种在浅海地区捕鱼相对廉价的方式,一般只需要小舢板、甚至不需要船出海作业,在潮汐退却后就可以安装渔网或者收获鱼,所以设置定置网的非法行为往往是屡禁不止。“尽管在茫茫大海中巡查发现并拆除非法定置网是十分耗时费力,但我们将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执法态势,加强巡查,做到发现一处清理拆除一处”。海城区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表示。
2.远洋出海捕鱼工人所需证件:只需要办理船民证即可。申领《出海船民证》登记表,《出海船舶户口簿》原件 ,办理《出海船民证》人员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等。法律依据:公安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七条 年满十六周岁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出海前,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
3.出海捕鱼是一个劳动力强大非常大工作。而且带有一定的风险性。据了解,前几年的工资待遇已经过万了。有报道说:“年薪9万元到40万元,工资按月发放,全年出海8个月,照常发放12个月的工资,包吃住。”春节刚过,各个船务公司就迫不及待地抛出高薪招聘船员,但高工资难觅好船员,海洋捕捞生产春节后也遭遇了用工荒问题。“远洋船员还可以,近海船员太难招了。”荣成市金桥水产有限公司的苏经理告诉记者,他们正招聘船员。公司提出的条件很优越:新船员第一个月保底工资6000~7000元,以后工资每月平均8000~9000元,另加分红提成奖金,年薪可达到8~45万,合同签一年,有三个月带薪休假,公司免费给船员提供食宿但招聘结果还是让他“很头疼”。 “我们招200人,从2月20日开始招聘,截至24日,大约有100人报名。”他们通过往各大招聘网上发招聘启事 、熟人介绍、贴宣传广告等各种方式招收,从招聘数量来看还算可观,但都是冲着远洋渔船来的。“一听是近海作业,都不干。”苏经理说,远洋作业的工资平均比近海作业每月多2000元左右,大家都觉得远洋赚得多,所以都报远洋作业,近海捕捞的船员反而难招。
1,国家是不允许的,根据我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渔民,不得使用渔具进行大规模捕捞。
2,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禁渔区”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划定的一些重要鱼、虾、蟹等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地、觅食地、越冬地和洄游通道的区域,所有渔业活动均在此范围内进行。禁止生产经营,或者禁止某些渔业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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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使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针对不同捕捞对象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 《水产品资源生殖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各种主要渔具的最小网目(箔网)应根据不同的捕捞对象加以规定。其中,机船拖网的最小网目、围网拖网和机帆拖网由国家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用方法”是指破坏水产资源正常繁殖和生长的禁用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已在全国全面展开。在前两年的试点工作中,我们作为试点地区,也积累了一定的公益诉讼经验。经过研究,我们考虑是否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苏等人承担侵权责任,最大限度地修复受损的生态资源。
2、一个真实案例,苏某某等6人驾驶快艇,利用电击捕鱼法,在宁、镇、扬昌河流域非法捕捞珍贵野生石鲽等水产品10余次,并将捕捞的水产品卖给其他。经鉴定,苏等人抓获的水产品市值达4万余元。在很多人看来,钓鱼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怎么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准确。在正常情况下,捕鱼当然不违法,但在禁渔期、禁渔区或使用国家规定的禁止工具和方法捕鱼不仅违法,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中,苏某某等6人在禁捕期间,利用被禁止的电磁波破坏性破坏性捕捞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3、案件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此案犯罪事实较为明确,证据较为充分。按照正常办案流程,可以直接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仅仅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不能恢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也不能起到很好的警示和教育意义。目前,检察机关不仅承担刑事公诉职能,还承担着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该案发生在长江流域。作为我们的“母亲河”,长江淡水资源、渔业资源等生物多样性属于不特定多数人享有的国家和公共生态资源,属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苏某等人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捕鱼行为,我们检察机关能做的,绝不仅限于起诉、指控犯罪。“禁渔期”是指在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地、觅食地、越冬地和洄游通道上禁止或者限制渔业生产作业的一定时期。
不可以的,根据我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渔民,不得使用渔具进行大规模捕捞。
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请谨慎对待!
撒网抓几条自己吃都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