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求大神帮忙!!!!!

2024-11-28 01: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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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种意见错误,法人投资成立新公司并不是公司的分立,新公司不会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意见也是错的,设备的物权在交付时已经转移,机械厂只有对印染厂的债权,而没有对中外合资容泽印染实业有限公司设备的物权。该债权争议不涉及中外合资容泽印染实业有限公司的利益,不能追加第三人。

第三种意见正确,机械厂要实现对印染厂的合同债权,应以印染厂为被告,取得胜诉判决后执行印染厂的财产,如果印染厂不能清偿债务,机械厂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印染厂所持有的合资企业的49%的股权,股权拍卖款用于清偿所欠货款,法院不能对中外合资容泽印染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用个人的例子来理解就简单了,你我约定,我以5000元买你的手机,先交货后付款。你交付后我又将手机作价5000元,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A有限公司,持有A公司10%的股权。但我不向你履行付款义务。现在你起诉我合同违约,要么请求我履行付款义务,要么解除买卖合同,要求返还手机。但此时手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A公司了,原物返还法律不能,因此也只能主张我赔偿手机的价值——5000元。所以不论你怎么主张,都只有对我的5000元债权。

胜诉后我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5000元债务,但你发现我有A公司的股权,你就可以请求法院拍卖我对A公司10%的股权,张三出价8000元购得,5000元还你债,3000元我拿走,张三取代我成为持有A公司10%的的股东。A公司的利益不会因为股东和第三人的诉讼纠纷受到任何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