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不能作为征收契税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