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上的熏蒸标识是否必须是出口国的标识而不能有其他国家的标识?中国海关是否有明文规定?

2024-11-28 09: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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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通常是检验检疫局把关决定是否需要重新熏蒸,木质包装通常烙印有IPPC标识的,可免除再熏蒸
供参考: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8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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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二)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三)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抽查发现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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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需要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实施检疫或者除害处理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止疫情扩散的措施。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应当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开启箱门,以防有害生物传播扩散。
需要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除特殊情况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卸离运输工具和运递及拆除、遗弃木质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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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与港务、海关、运输、货物代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联网、电子监管及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方式获得货物及包装信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抽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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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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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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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
(二)未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的;
(三)伪造、变造、盗用IPPC专用标识的。

回答2:

主要还是看外包装是否有:IPPC标识。
如果没有,势必要进行熏蒸、消毒喷洒等处理。
必须有出口国的标识,但是其他国家的标识,如果也有,应该是不影响的。

回答3:

这是商检局的要求 外包装统一为:IPPC标识
国际植物保护组织的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