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你好
关于劳动争议,这个是必须仲裁前置的。也就是说有了劳动争议,必须先去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不服裁决,再向法院起诉。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说,对于委员会的受案,广义来讲,所有的劳动争议都属于其受案范围。
对于什么是劳动争议,官方概念题主可以百度我就不赘述了,我用大白话解释一下,就是有资格的用人单位和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这里是必须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不同于你请家教啊请保姆啊请维修工的那种劳务关系,这个是归于民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适用劳动法的。就是你正经在这里有个固定期限上班,签订劳动合同,人家给你发工资。
关于法条有:
根据《劳动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全手打,望采纳。如有问题,还请追问
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有如下几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