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 非双方自愿的;
(三)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登记条例
一,台胞一方到台湾法院开出
1、单身证明公证书
2、与结婚对象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公证书
公证人会主动将公证书副本寄交海基会,由海基会寄到宣誓人指定之中国(大陆)省、市、自治区司法局的公证员协会,以便于核对公证书的真伪。因此,台湾宣誓人到中国(大陆)办理结婚登记前,可先向结婚之中国(大陆)省、市、自治区司法局的公证员协会查询是否已经收到海基会寄送的公证书副本(通常约1个月);
涉外婚姻登记都是在大陆配偶户籍地的省会城市(XXX省民政厅),在要去大陆配偶户籍地省会城市登记之前,最好先致电大陆配偶省会司法局确认台湾配偶的单身证明是否已经到达(办理到到达需要20-25天左右),如果已经到了,先去司法局核对资料,然后才能办理婚姻登记;如果没到,无法进行登记。
双方登记所需材料:
1、台湾配偶:
《台胞证》
《台湾身份证》
单身证明公证书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公证书(在同一张纸)(注意公证书有有效期)
2、中国(大陆)配偶:
《居民户口本》
《身份证》
双方合影2寸照片3张(红底,一般照相馆都知道结婚证需要的规格)
注意事项:
1、民政局一般要求先核对公证书才进行登记结婚。所以,要到大陆配偶省会司法局先核对资料并盖章,再返回民政局登记。
2、在中国(大陆)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或其指定机关登记结婚。
3、依据中国(大陆)地区《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结婚证书公证
在中国(大陆)办理的结婚证书需要公证,之后用来申请中国(大陆)配偶来台湾结婚登记,所以这个动作很重要,不能漏掉。
注意事项:
中国(大陆)公证书副本经公证处统一转交给海基会,(办理到到达需要一个月左右)正本需要自己保留,并回到台湾之后要拿去与海基会核对,拿取副本,在台湾登记结婚时需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