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残疾军人病故后、民政部门发放的一次性丧葬费补贴,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但是依据我们残疾军人自己网站---“残疾军人网”的信息,全国也只有南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享受与公务员一样的40个月抚恤金的丧葬补助费待遇。
凡是在国家规定的报销范围之内的都是可以报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