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作废

2025-03-25 06: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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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