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的定义: 思维是客观现实的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客观事物直接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产生感觉和知觉.感觉和知觉以感性形象反映事物的个别属性或个别的事物,使人能把握各种现象和事物的外部联系.思维是以感觉和知觉为基础的一种更高级的认识过程,它运用分析和综合、抽象和概括等智力操作对感觉信息进行加工,以存储于记忆中的知识为媒介,反映事物的本质和内部联系.这种反映以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形式进行,带有间接和概括的特性.例如,人们看见各式各样的平房和高楼,通过思维则能形成房屋这一概念,它概括了所有平房和高楼的共同本质.人们可以看到阳光照射在岩石上,通过肤觉而感知岩石变热.但阳光照射与岩石变热的因果关系却不是感觉和知觉所能把握的,需要进一步利用有关的知识进行判断和推理,间接地加以认识.这种对客观事物的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使人们能认识那些没有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事物,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人们掌握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就能预见事物的未来变化和发展,进而能动地改造世界.人们的思维是否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要受实践的检验. 思维活动可由外部事物引起,也可由记忆中的事物引起.一般来说,当人需要完成某种任务而又没有现成的手段时,思维活动便被触发并沿着任务所指引的方向进行.换句话说,思维活动是由一定的问题引起的,并指向问题的解决.这种思维活动称作目的指向性思维.它受意识的控制,是人的主导性思维活动.另外还有一种没有明确目的的思维活动,它很少受意识控制,带有自发的联想的性质,称作联想性思维.思维突出地表现在获得知识和应用知识去解决问题方面.思维与语言的关系: 思维与语言有着密切的关系.许多心理学家认为,语言不仅是人们交流思想的手段,而且也是正常人进行思维的工具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因素但概念是由词来表示的,例如房屋的概念就是用词“房屋”来表示的.房屋一词单独以符号的形式存在,标志了所有各式各样的平房和高楼,具有概括性.词的这些特性使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成为可能.人在思考时,言语的发音器官的活动受到抑制,起作用的是一种不出声的言语即内部言语,思维是借助于内部言语来进行的.巴甫洛夫学说区分第一信号系统和第二信号系统,将思维看作是以词为信号刺激的第二信号系统的活动. 行为主义心理学的代表J.B.华生将思维与言语完全等同起来.他把思维看作是喉头的运动,只是微弱而已.确实,人的思维是伴随着言语发音器官的活动.例如,在默默地进行计算或其他思维作业时,可以记录到言语发音器官的肌肉变化,而且在朗读和默诵同一首诗所分别记录的言语发音器官的活动具有相似的性质.甚至在使用手势语的聋哑人身上也可发现,当他们思考时,也产生微弱的手部肌肉反应,肌肉发生变化.这些实验结果说明,思维和言语是有联系的,但并没有证明思维与言语可以等同起来.实验发现,让正常人在计算或阅读的同时不断地说“啦、啦、啦”,或在默默地翻译外文时用上下牙咬住舌头,以此来干扰思维活动时的内部言语,虽然思维活动有时可受到不利的影响,但仍能完成所要求的作业. 1947年S.M.史密斯等人进行了一项实验:史密斯本人接受箭毒注射,使全身的骨骼肌麻痹(包括整个言语发音器官在内),靠人工呼吸装置及其他医疗设备来维持生命.在麻痹消失、功能恢复正常以后,史密斯报告说,在他全身麻痹期间,意识没有受到干扰,思维活动仍能照常进行,他能理解向他提出的问题,这些问题事后还能回忆出来.这个实验有力地表明,思维与言语是不能等同的,甚至言语也不是思维的必要因素. 70年代以来关于割裂脑的研究提供了同样的资料.在正常情况下,人的大脑两半球由胼胝体连接,两半球协同进行活动,但两个半球的功能是有差别的,通常在右手占优势的人身上,大脑左半球有说话和写字的功能,右半球则没有这些功能,在胼胝体遭到损伤或被手术切断后,大脑两半球就彼此独立地进行活动.但被割裂开的右半球仍可理解说出的或书写的一些东西的名称.右半球还可以进行简单的相加或相乘运算.这些事实也说明,没有说话功能的右半球仍有一定的思维功能,思维并不必以言语为工具. 许多实验结果表明,思维是不能与言语等同起来的,思维也不必须以言语为工具.在实际生活中,不掌握出声语言的聋哑人仍然可以进行思维.从人的心理发展来看,婴儿在未学会说话或刚刚开始咿咿学语时也是有一定思维能力的.照J.皮亚杰的看法,婴儿学习语言是以一定的思维能力的发展为前提的.尽管如此,前面引述的那些事实也并没有否定,在正常的情况下人是借助言语来进行思维活动的.可以说,词的抽象和概括的特性和语法规则等,都使语言适于充任思维的工具.从而使人的思维活动变得更有效.有一些学者如B.L.沃夫等人,强调语言对思维的决定性作用.他们认为语言的结构决定思维的过程和内容,不同民族的语言带有该民族思维的特点.这种观点称作语言相对作用原理或沃夫假设.
思维规则是指为了规范思维活动而制定的规则。思维规则包括程序规则和范式规则。
思维程序规则是首先要明确概念,然后准确判断并进行有效的推理,最后得出正确的结论。
思维范式规则包括:同一规则、无矛盾规则、排中规则、充足理由规则。
1、同一规则。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判断,不能混淆不同的概念和判断。其公式为:“A是A”或“A=A”,即A始终是A,A始终等于A。
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对象的同一。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对象必须保持同一;在讨论问题、回答问题或反驳别人的时候,各方的对象也要保持同一。
(2)概念的同一。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使用的概念必须保持同一;在讨论问题、回答问题或反驳别人的时候,各方使用的概念也要保持同一。否则就叫“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
(3)判断的同一。判断的对象必须是同一事物、同一时间、同一方面。一个命题是什么就必须始终是什么,否则就叫“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
同一规则要求思维内容的确定性,但是并不否认思维的发展变化,也不要求客观事物始终保持同一,绝对不变。
2、无矛盾规则。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对象不能同时做出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不能既肯定它,又否定它。要求前后一贯,不能自相矛盾。其公式为:“A不是非A”或“A不能既是B又不是B”。命题不能既真又不真。
“自相矛盾”,典出《韩非子》。楚国有个卖矛和盾的人,他夸耀自己的盾,说:“我的盾很坚固,无论用什么东西都无法穿破它!”然后,他又夸耀自己的矛,说:“我的矛很锐利,无论什么东西它都能穿破!”两个判断相互矛盾。
3、排中规则。对同一命题既肯定又不肯定,既否定又不否定,模棱两可。
例如:唯物辩证法,既唯物又不唯物,模棱两可。
4、充足理由规则。判断必须有充足理由。
例如:因为“上帝”存在的理由不充分,所以“上帝”不存在。
总之,不管使用什么概念和命题,进行何种推理和论证,都必须遵守思维规则。否则,推理和论证就会出现逻辑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