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学和刘慧居住在同一村庄,高中毕业时,两人建立恋爱关系,双方父母也都同意。第二年,张文学复考考上了大学,三年后分配到某市机关工作,但两人感情较好,时常通信,并互相探望。一年后,两人结婚。婚后刘慧随张文学到市里居住。后张文学被提拔为科长,而刘慧一直没有工作,平时做点小生意,张文学逐渐觉得两人文化程度相差大,共同语言少,经常不归家,两人感情逐渐下降。但张文学为了自己的前途,没有提出离婚。1990年,刘慧身患重病,从此长期卧病在床,张文学不仅不闻不问,而且还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张文学仍然不予照顾刘慧,刘慧生活十分艰难。1993年,刘慧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文学每月负担其生活费用200元。
问题:刘慧的要求合法吗?
答: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仍然保留了这一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是夫妻间相互供养和互助的法定义务。它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又包括精神上、体力上的扶助。这对于保障老弱病残者的生活,稳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和文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间的抚养有下列特点:
(1)夫妻间的抚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是无条件的,目的在于保障夫妻间共同生活的维持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
(2)夫妻间的互相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夫妻都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都有接受和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
(3)夫妻间的相互抚养的义务是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抚养义务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须履行的。否则,需要抚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责任。发生纠纷,可经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既可调解解决,也可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4)抚养的方式一般以共同生活中的抚养为主,即被抚养人与抚养人同住一起,进行直接抚养。特殊情况下的给付金钱或实物的方式进行抚养。
本案中,刘慧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会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的。
夫妻俩本是一家人,应该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照顾,如果一方生病,另一方不管不顾的,那肯定不对,跟路人有何分别?
该,实在该!如果人没感情,甚至怜悯之心,何谈夫妻?
应该生气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