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及流程
(一)认定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3、单亲家庭
4、夫妻双方均失业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
6、特困职工家庭
7、残疾人
8、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被征地农民
9、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10、优抚对象家庭成员
11、军队退役人员
(二)认定流程
1、个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持《就业创业证》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填写《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
2、社区(村)核实
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核实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公示三天,于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3、街道(镇)审核
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对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报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4、区认定
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上报材料,在“登记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记载就业困难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