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半年期限。
留校察看严重程度仅次于“开除学籍”,并会记录在学生的个人档案中。学生可以在留校察看期满之前写出申请解除留校察看,申请取消。学校会根据学生的日常表现给于取消或开除学籍(义务教育除外)的决定。
不同学校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会有不同,但是流程相似,以周口师范学院为例:
1、受处分学生考察期满,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列举解除处分的原因和所具备的条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周口师范学院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
2、班级对学生在考察期间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通过后,由班委填写民主评议报告;
3、学院评审小组对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初步意见,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学生处;
4、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由学生处研究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发文执行。
扩展资料: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1、道德品质恶劣、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严重损害学校形象和声誉、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违法、违纪行为者;
2、受到两次以上处分(含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处分)者;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4、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5、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应解除处分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留校察看
参考资料来源:周口师范学院-周口师范学院关于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考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半年。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内,如本人对错误认识深刻并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减免。
教育处罚用语。 指学生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违反法律法规给予的一种处分,一般是半年期限。其严重程度仅次于“开除学籍”,并会记录在学生的个人档案中。
学生可以在留校察看期满之前写出申请解除留校察看,申请取消。学校会根据学生的日常表现给于取消或开除学籍的决定。
学生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违反法律法规给予的一种处分,一般是半年期限。其严重程度仅次于“开除学籍”,并会记录在学生的个人档案中。
学生可以在留校察看期满之前写出申请解除留校察看,申请取消。学校会根据学生的日常表现给于取消或开除学籍(义务教育除外)的决定。
学生可以在留校察看期满之前写出申请解除留校察看,申请取消。学校会根据学生的日常表现给于取消或开除学籍(义务教育除外)的决定。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察期满了达到解除条件的,应向系提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书面申请,由辅导员对学生留校察看期间的表现作鉴定。
然后由所在系提出意见、系分管领导签字盖公章,并将解除请示、学生解除留校察看申请书、学生思想汇报(每两个月一篇)送学生处核实,报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文,由校学生处正式通知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解除。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一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二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三个月。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察期满了达到解除条件的,应向系提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书面申请。
由辅导员对学生留校察看期间的表现作鉴定,然后由所在系提出意见、系分管领导签字盖公章,并将解除请示、学生解除留校察看申请书、学生思想汇报(每两个月一篇)送学生处核实,报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文,由校学生处正式通知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解除。
扩展资料:
教育处罚基本特征有四。
(1)必须由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以及经教育法特别授权的其他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处理。因所具有的惩戒性质,其主体应仅限于教育行政机关。由于教育法所调整的法关系的特殊性,教育法特别授予一些机构以行政处罚权。
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授权普通高等学校对违纪考生可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即可以取消违纪考生的录取资格和入学资格。
(2)必须以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为适用前提。即个人或组织故意规避或疏于履行教育法设定的义务,拒绝做教育法要求做的事情,或者超越法定权利界限,做了教育法禁止做的事情。违反教育法的形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是以制裁和惩戒为直接目的的执法行为。是对违法者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限制或剥夺,使之不再重犯,体现教育法的强制力和公正性。
(4)在执法中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立法中又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法律责任形式。作为行政行为,是对作为教育法律责任的行政处罚的实现。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可分为 4 类 14 种。
(1)申诫罚。指教育行政机关或其授权教育机构向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相对人发出警诫,申明其违法行为,防止其再次违法的行政处罚。在教育法中较常见,主要是对违法相对人声誉产生影响的处罚,主要形式有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
(2)能力罚,亦称行为罚。指教育行政机关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对人的某种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的限制或剥夺。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针对自然人或法人。
基本上是对相对人受教育权利的限制或剥夺。主要有 8 种形式: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取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取消报名资格,停考,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责令停止招生或停办、撤销教育机构。
(3)财产罚。指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对人给予的经济制裁。主要形式是罚款。
(4)救济罚。通常指通过对违法相对人的制裁,纠正、制止不法侵害,使被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在教育行政处罚中应用较广泛。主要有三种形式:责令限期清退、修复,责令赔偿,没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行政处罚
一般是半年期限。
其严重程度仅次于“开除学籍”,并会记录在学生的个人档案中。学生可以在留校察看期满之前写出申请解除留校察看,申请取消。学校会根据学生的日常表现给于取消或开除学籍的决定,具体做什么事情会被留校察看那就要根据学校的校规了。
学生可以在留校察看期满之前写出申请解除留校察看,申请取消。学校会根据学生的日常表现给于取消或开除学籍(义务教育除外)的决定。
扩展资料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二)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三)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
(四)涉外活动违纪;
(五)违纪群体为首;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下同)查证,院(系、所、中心)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经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批准。根据管辖范围报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院(系、所、中心)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做出处分决定,报校主管领导同意;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院(系、所、中心)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或研究生院提出处分意见,由校长会议研究并作出决定;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部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及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与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按规定处理;
(五)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部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部调查。保卫部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及学生工作部,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和学生工作部按规定处理;
(六)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院(系、所、中心)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部直接处理。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有关院(系、所、中心)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院(系、所、中心)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七)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系、所、中心)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协调处理;
(八)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九)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由所在院(系、所、中心)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学生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由所在院(系、所、中心)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十)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院(系、所、中心)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所在院(系、所、中心)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记录在案;
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院(系、所、中心)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示,同时根据管辖范围报教务部、研究生院和学生工作部备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留校察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内,如本人对错误认识深刻并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减免。
学生可以在留校察看期满之前写出申请解除留校察看,申请取消。学校会根据学生的日常表现给于取消或开除学籍的决定。
扩展资料:
在学校期间,学生获得的处分主要有:警告,通报批评,留校察看,劝退,开除等。各级处分对于学生的处理方法都是不一样的。
一.警告处分。
这个处分只是对于学生的口头警告,并不会实施具体的处理方法。一般来说获得这样的处分时,学生所犯错误都比较小。
二.通报批评处分。
高校学生在两次或两次以上被警告处分后,学校将在全校对该学生进行通报批评。通报批评相比警告而言程度加重,但具体的惩罚措施不会太重。
三.留校察看处分。
留校察看处分的意思是学生犯错后,学校记以留校察看处分后。在获得处分后半年或一年左右,根据学生的表现情况进行具体的处理。如果学生继续犯错,学校会给予劝退或开除处分。
四.劝退,开除处分。
这两种处分相差不多,劝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规劝,让学生自行退学。而开除则是学校直接将学生学解除纪律处分的条件。
处分决定生效后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对于毕业班的学生,处分决定生效后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
解除纪律处分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解除纪律处分必须符合全部基本条件,留校察看、记过处分须满足1个以上具体条件。
基本条件;
1、考察期内表现好,工作积极,努力学习,踊跃参加课外及科技活动,班级民主评议时60%以上的同学同意解除其纪律处分;
2、考察期内多次向组织汇报思想、学习情况,有真诚悔过表现,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符合考察期限的规定。
具体条件:
1、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者。
2、.个人在专业、艺术、文体、演讲、征文、科技发明等竞赛中获学院第一名或一等奖以上,校级以上奖励者。以团队名义参加的,受处分学生须为团队核心成员(以活动组织单位证明为准)
3、在考察期内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达到班级前10名或班级排名提高10名以上。
4、.考取研究生、公务员、参军入伍者。
5、.表现突出,在宣传学校、提高学校声誉方面获得县级以上表彰者。籍在本校中除去,打回学生所在地。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留校察看
百度百科-周口师范学院关于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