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中国某些地级市是不设区的,如广东市、海南市、唐山市,而它们必须设立中级人民法院的缘故,另外行政公署也不分区,所以叫按地区设立中级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1、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2、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3、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4、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其中,第(二)项“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通常为在区一级基层人民法院依地区设置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此类推。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我国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基层法院的辖区,在中级或中级以上法院辖区内产生了重大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1)、海事、海商案件,此类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目前已在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他们的受案范围由最高法院确定;
(2)、专利纠纷案件,具体包括专利行政案件和专利民事案件,专利民事案件包括专利侵权、转让专利权、专利许可使用等引起的纠纷,专利民事案件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管辖;
(3)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
此外,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
(一)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2、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房地产案件;
3、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民事案件;
4、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
5、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6、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7、经由上级法院依法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第十七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第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条 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
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
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
第三十一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案件笔录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签名。
第三十二条 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
第三十三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第三十五条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赔偿委员会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级法院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范围
根据《民诉》第十九条
(一)重大涉外案件
1. 争议标的额大
2. 案情复杂
3.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主体众多
2、 标的额较大
3、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
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的的级别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
二、《刑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全国人大修改决定1996)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诉意见》第七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扩展资料:
中级人民法院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下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你好,应这样理解:因为中国某些地级市是不设区的,如东莞市、三亚市、嘉峪关市,而它们必须设立中级人民法院的缘故,另外行政公署也不分区,所以叫按地区设立中级法院,如果您对我的解答满意,请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