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为必须要有人对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不是一定规定要有物业公司,小区业主也可以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小区事务。
2、依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具体如下规定,小区应当要有物业管理公司:
(1)第四条 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
(2)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3、依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具体如下规定,小区可以成立管理委员会:
(1)第六条 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第七条 管委会的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
(二)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三)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四)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管委会的义务:
(一)根据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三)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扩展资料
1、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三)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四)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六)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七)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2、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居民小区一定要由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就是说小区可以由物业公司管理,也可以不由物业公司管理,由业主自治,关键是看业主委员会的态度,也就是大多数业主的意愿。
小区的基本管理不能处于无序、无管理状态。比如,保安、垃圾清运、楼道保洁、基本电器、电梯的维护保养。。。。。很多杂事。要有人管有人负责才能维持小区的基本运转。
对于这个管理,业主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自己在业主内选拔组成业主委员会来进行管理(具体做是可以外聘);另一种就是聘请物业公司来行。究竟是业主自己管理还是请物业公司管理,这完全看小区业主们的意见,国家法规没有硬性规定一定要聘请物业公司来管理。
但是即便是小区业主们自己组织委员会来进行小区的管理,也是要按国家相关物业管理法规为基本要求做,而不能随意进行的(否则一旦有事,这个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所以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具备物业管理公司。
现在物业哪是为业主服务的,都是业主伺候他们,停车都要花钱,自己买的房子,停在自己小区还得花钱,不然物业不让进,这个就是所谓的为业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