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和“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以及行政行为应该遵守的谦抑性原则,不应再认定以前超生二孩违法!这样有利于体现法治精神,也符合国家鼓励生育的历史潮流!
如果是在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前不符合当时的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该当事人还得作好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思想准备。
比如2016年5月12日,湖南省卫计委专门发出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应用解释,“《修改决定》没有溯及力。其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应当适用行为发生当时的原《条例》或者政策规定” 。明确了“《修改决定》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依照行为发生当时的原《条例》或者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