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需提供以下的资料:1、《发票/税务证件挂失损毁表》; 2、《挂失/损毁发票清单》(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时提供); 3、纳税人所属辖区内地级市以上报刊刊登发票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4、属于发票被盗的必须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证明材料; 5、属于邮递单位责任的,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6、丢失发票不属于开票方责任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丢失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