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加计扣除。因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因此,非房地产企业,不得加计扣除。只有房地产企业才能够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