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有什么申报条件?

2025-04-02 02: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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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申报条件
    (一)共性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申报主体应具备服务型制造特征,符合“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基本条件”(见附件1)明确的方向与要求。
    3.申报主体在近两年内(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二)专项条件
    1.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转型特点的制造业企业。在本行业或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应该具有一定优势地位。企业能够围绕核心制造能力开展模式创新并形成竞争力,在战略规划、管理运营、模式创新、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服务绩效、生产服务类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2.申报项目应为围绕提升核心制造能力开展的项目,且已投入运营。申报主体须为制造业企业,可为委托开展项目的甲方,也可为对外提供服务的乙方。项目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升经营效率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实现了预期目标。项目实施后申报主体的服务型制造特征更加明显,核心能力更加突出,市场地位得到加强。
    3.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也可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服务机构,平台可以面向行业提供专业服务,也可以面向区域提供综合服务,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两年。平台应提供研发设计、知识管理、工业技术、人才、融资、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并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