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防工程管理维护中心面试内容大概是什么

2025-03-20 20: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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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工程维护管理内容 第章 总 则 第条 加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保持良状态做战能防空袭平能防灾并经济民服务确保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经济效益根据《华民共民防空》家关规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所称民防空工程包括保障战员与物资掩蔽、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单独修建室防护建筑及结合面建筑修建战用于防空室 本办所称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指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适用于经县级各级民政府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各类民联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面附属设施维护管理 第四条 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遵循统要求、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原则 第五条 家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军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各级民政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央家机关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央家机关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维护 第六条 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列规定划: () 民防空工程、公用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 关部门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关单位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三) 公用或者单位()防空室由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四) 平已发利用公用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评述主要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由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设备设施装修、照明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条 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变应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移交并报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其维护管理责任随转移 第八条 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列工作制度: ()岗位负责制度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关单位应根据民防空工程情况规定领导员、管理员、维护员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责任明确维修保养任务内容 (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关单位应针同类型工程规定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数、间内容并列入单位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消防管理制度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关单位应根据民防空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消防律、规加强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经组织防火检查及发现整改火灾隐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火灾应中国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维修保养档案制度民防空主管部门关单位应建立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档案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间内容进行记录使用单位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应通知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关单位 第九条 维修保养民防空工程应按照家关技术规范进行必须达列标准: ()工程结构完 (二)工程内部整洁、渗漏水空气饮水符合家关卫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 (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 (五) 金属、木质部件孔口伪装及面附属设施完 (六) 进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面附属设施完 (七) 防汛设施安全靠 第十条 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根据工程同类别特点区别进行: ()平战结合民防空工程应制定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措施案平要按照维修保养制度平战转换构件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熟悉平战转换技术措施保证战规定转换限内达防护标准 (二)平使用民防空工程应加强主要设备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火灾自报警、自喷水灭火、防烟等消防系统必须达家关消防技术标准规定进风、排风等通风空调系统必须达设计风速关技术标准满足换气数保证工程内部空气质量 (三)早期民防空工程平发利用价值应尽量发利用用促管平发利用价值且存危及面建筑交通安全隐患封堵视情启封检查、维护、保养平发利用价值且能危及面建筑交通安全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保证安全 第十条 县级民政府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二条 家保护民防空工程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破坏、侵占民防空工程设施 损害破坏民防空工程行任何组织或都权制止向民防空主管部门检举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府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编制组织实施城市建设规划应主与关部门进行协调注意保护民防空工程设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入顺  第十四条 保护民防空工程切组织应尽责任义务必须遵守列规定: () 禁止向民防空工程内部孔口附近排泄 水、气倾倒 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民防空关其建筑 (二) 禁止任何形式阻塞通往民防空工程口部道路 (三) 禁止民防空工程内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四) 禁止擅自占用、改造损坏民防空工程设施 (五) 禁止危及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修建面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民防空工程安全必须采取保障民防空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经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降低防护能力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关规定进行设计经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维护改造民防空工程所需土按公用设施用规定办理 第四章  拆除报废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拆除民防空工程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必须按列权限审批: () 经家批准建设工程由军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报家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 300平米(含)5级工程、4级(含)工程、指挥工程 散干道工程经民防空重点城市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三) 5级工程、300平米5级工程 散支干道工程由民防空重点城市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经批准拆除民防空工程必须按民防空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确定位置由所提拆除单位限期予补建 补建民防空工程抗力等级按列规定确定: ()拆除等级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低于原抗力标准等级民防空工程 (二)拆除非等级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6B级抗力标准民防空工程 补建民防空工程面积于原工程拆除面积 补建民防空工程面积代替应建防空室面积 第二十条 经批准拆除补建民防空工程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等原补建经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予补建必须按应补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建设费由民防空主管部门统建设 第二十条 报废民防空工程应严掌握符合列条件民防空工程经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第十八条规定权限批准报废: () 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面建筑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 (二) 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危险没使用价值 (三) 由于质条件差工程基础沉结构断裂、变形使用 经批准报废民防空工程由其隶属单位予填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拆除民防空工程应制定拆除案并由具相应资质队伍拆除确保拆除安全报废民防空工程应消除安全素留隐患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列办解决 ()民防空指挥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本级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员掩蔽工程 散干道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民防空主管部门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列支; (二)单位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家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三)防空室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家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四)平发利用公用民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平使用收支列支 第二十五条 公用民防空工程报废处理所需经费由民防空主管部门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列支其民防空工程报废处理所需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家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 凡平使用进行工程改造装修所经费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行依照《华民共民防空》第八章关规定由县级发各级民政府民防空主管部门单位事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央家机关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本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由家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自发布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