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抵押、质押的债权,是有担保的债权,在担保物变价所得范围内优先受偿。无担保的普通债权,顺位在职工工资债权之后。抵押物、质押物变价所得,先清偿银行设定抵押的债权,剩余价款和其他财产,先清偿职工工资,后再由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是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外的第一顺位债权,银行和其他债权人都是普通破产债权,但银行的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优于职工工资的债权。如果抵押、质押发生在破产宣告前1年内,破产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抵押、质押行为,银行的债权就变成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了。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设定抵押、质押的债权,是有担保的债权,在担保物变价所得范围内优先受偿。无担保的普通债权,顺位在职工工资债权之后。
因此抵押物、质押物变价所得,先清偿银行设定抵押的债权,剩余价款和其他财产,先清偿职工工资,后再由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附:《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