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市和县有什么区别

2024-12-02 04: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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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体制不同、经济不同、公共基础设施不同、城市化进程不同。

1、体制不同

县级市是最小级别的城市,一般是由经济发达的县改制而来,目的是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其行政编制的设置以及待遇跟地级市一样,但行政级别仍等同于县,所以叫“县级市”。县一般由地级市政府或行署直管,而县级市一般由省政府直管、地级市政府代管。

2、经济不同

县之所以能够成为县级市,无非是因为经济发达,人口众多,大大超过辖区其他县,所以上面才在政治和经济上给予高看,赋予更大的市级发展权限。县级市要求全县乡镇以上的工业产值在工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20亿元,而县级不同。

3、公共基础设施不同

县级市城区公共基础相对于县级较为完善,县级市要求县城区有很好的能源设施、供水排水设施、交通设施、邮电通信设施、生态环境设施、防火设施等,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8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90%。

4、城市化进程不同

县级职能重点在乡村,县级市政府职能须同时考虑城区、乡村管理。且重点是城市建设,这是与县政府职能重点区别之处。

为什么要划分县级市和县?

县是中国出现最早的一般地域性兼职单位,“郡县治天下”从秦开始一直持续至今。市在中国古代早已有之,但作为地方行政建制单位的市,则是中国近代的产物,1921年2月15日广州市成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建制市。

而设立县级市和县,是因为中国地域辽阔,不同县级市在区位、资源禀赋、经济基础等条件上存在着巨大差异。此外设立县级市有利于经济发展上到更高台阶,县级市有利于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县级市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等,适用于我国的发展道路。

回答2:

县和县级市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说,县级市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县级市的城市化进程比较快,非农户口占到了一定的比例。  

其次,县级市的经济比县更发达,人均收入也更好。  

除此之外,县级市的城市化建设更完善,文化、科技的发展也更加充分。

这些可从县级市设立标准看出来。

设立标准

(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400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方可撤县设市:

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长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不低于12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15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15亿元(经济指标均以1990年不变价格为准,按年度计算,下同);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10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100元,总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至400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撤县设市: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7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业的人口比例不低于25%,并不少于12万人。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1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8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80元,总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撤县设市: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6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10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8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不低于人均60元,总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来自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

2、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4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5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1亿元,上解支出超过50%,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

3、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

4、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6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4万。

(五)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

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500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六)国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和财政补贴县原则上不设市。

(七)设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体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质、地理环境条件。

(八)县级市不设区和区公所,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