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8),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自2006年4月1日起,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游艇、高档手表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将税目数量调整为14个,并调整了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的税率。
消费税适用于生产和进口特定种类的商品,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珠宝、鞭炮、焰火、汽油和柴油及相关产品、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具、游艇、奢侈类手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和涂料。按商品的种类,消费税可根据商品的销售价格及/或销售量计算应缴的消费税。除关税和增值税外,某些商品另需缴纳消费税。
税目
税率
生产环节: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5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36%加0.003元/支
商业批发环节: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11%加0.005元/支
雪茄
36%
烟丝
30%
白酒
20%加0.5元/500克(毫升)
黄酒
240元/吨
甲类啤酒
250元/吨
乙类啤酒
220元/吨
其他酒
10%
高档化妆品
15%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鞭炮、焰火
15%
汽油
1.52元/升
柴油
1.20元/升
航空煤油
1.20元/升
石脑油
1.52元/升
溶剂油
1.52元/升
润滑油
1.52元/升
燃料油
1.20元/升
气缸容量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摩托车
3%
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上的摩托车
10%
气缸容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
1%
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乘用车
3%
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乘用车
5%
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乘用车
9%
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乘用车
12%
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
25%
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
40%
中轻型商用客车
5%
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高档手表
20%
游艇
10%
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实木地板
5%
电池
4%
涂料
4%
商业批发环节: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11%加0.005元/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