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役申请必须无条件批准么?

2025-03-19 15: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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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军人退役申请不可能无条件批准。
  1.作为军人,必须以服从命令为天职。申请,毕竟是下级向上级的请求,需要上级部门的许可。而无条件的批准就不是申请了,变成下级对上级的“命令”了,是违反常规的。
  2.军人退役申请的基本条件是在和平时期,没有特殊战备需要的情况下。要在战备紧张时期,是不允许随意申请退役的,即便申请了,也不可能批准。因为,战备需要军事人员,不可能在紧张时期无条件批准退役。
  比如“兵役法”:
  第五十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3.和平时期军人退役,兵役法有如下的规定: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第六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十三条 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六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4.种种迹象表明,军人退役是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首先必须服从国家需要,国家需要是前提条件,不是无条件。其次,军人正常退役后,国家有相关的安置和福利待遇。即兵役法中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

回答2:

不一定,这个要听党的安排,当然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肯定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