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没补偿。
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计算,满半年按一个月计算。
三、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同意续签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同上。
四、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即上面的标准乘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