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未遂致被害人轻微伤会怎么判。经鉴定被害人手机价值1100.现金1300.颈部有指甲大的

淤青,当事人无前科
2025-03-27 10: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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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对于中止犯如何处罚,刑法总则第24条第2款规定了两种情况: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据此,对中止犯的处罚就是看行为人有无“造成损害”,确定适用“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什么样损害是本条规定的“损害”,怎样确定“损害”,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行为人对犯罪对象造成具体的、有形的、可以测量的危害结果的时候,就属于刑法二十四条中的“损害”,对其就应适用减轻处罚,而不适用免除处罚。这种观点称之为“物质性损害说”。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行为人侵犯了犯罪客体,就属刑法二十四条中的“损害”,不适用免除处罚。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是保护生命权,盗窃罪是保护财产所有权等等,而犯罪中止虽然没有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但是这些行为损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个具体的社会关系,已经造成了这些犯罪客体受到侵害的事实。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也具有相当的危害性,应当予以处罚。这种观点称之为“侵害客体说”。
  第三种意见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损害”应当包括无形的精神损害。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结果,不仅仅是指有形的、物质上的危害结果,也包括无形的、精神上的危害结果。比如,我国所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等就是保护公民名誉、人格权利不受损害的罪名,是对公民精神层面上的一种保护。因此,造成他人精神上的损害,虽然不是有形的、物质上的,但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结果。中止犯造成这样的危害结果,只能适用减轻处罚的原则而不可以免除处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刑法二十四条中的“损害”不仅仅是物质的、精神的损害,还包括各类有序的状态,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中对犯罪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对生产、生活、教学、科研等方面秩序的破坏,因此,中止犯的行为导致这些状态严重混乱时,也应当认定行为人造成了危害结果,对其只能适用减轻处罚的原则,而不能免除处罚。
  第五种意见认为,刑法二十四条中的“损害”必须是严重损害,从量的方面来说,这种损害是为刑法所评价的达到一定严重社会危害程度的后果,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损害,不是泛指任何物质性的危害结果,而是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结果。否则会导致刑罚的滥用,就会存在刑法对中止犯的评价比既遂犯还要严苛的可能,违背刑法设置中止犯的初衷,有违刑罚的目的。中止犯处罚原则中的“损害”应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结果,是刑法本身逻辑的要求,更是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内在要求。本案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尚未达到严重损害的程度,不能认定为抢劫犯罪中止所造成损害。因为轻微伤是指损害程度明显轻微,不足以造成人体健康明显伤害,也不会造成器官功能障碍的损害,且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应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