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行政上诉案件,应该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 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