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民诉法》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