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可自行查阅),微信中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司法实践中有的债权人能够凭借微信记录胜诉,有的却不能。关键的原因在于,微信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无法核实,如果被告认可该微信是其在使用或者通过其他录音等证据佐证,胜诉几率较高。
这种情况也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只是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借条、转款凭据(如果是现金支付也需要在借条上注明:现金支付)、短信或微信催款记录。如果你现在有转款记录,证据链几乎就完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