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工作药品生产流通有关事宜的批复》(国药监函〔2018〕25号)再一次重申,持有人可委托合同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销售所持有的药品。此外,持有人可自行销售所持有的药品;持有人的资质证明文件可作为产品销售的资质证明文件;持有人的药品销售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保证销售配送过程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规。
参考资料来源: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